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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金融征信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文字:【】【】【加入收藏夹

王晓蕾: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从事征信工作10余年,研究方向为个人数据保护、金融教育和征信;拥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院金融学硕士(89级)、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国际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货币政策司、征信管理局工作。

以下为分享实景全文:

王晓蕾:

大家好,我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王晓蕾,很荣幸能够跟大家汇报我在征信领域、信贷风控领域的一点心得,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中国征信市场发展,相关内容只代表本人在该领域一些初浅的看法。比起前几次的分享,我的内容应该是大家熟悉的内容了。

我先从征信的概念说起吧,因为这个概念曾经让我很抓狂。放贷机构之“征信”是放贷机构基于内部信息的风险管理过程,而征信行业之“征信”是为放贷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外部信息支持的活动,包括来自征信系统的通用化征信报告和来自资信调查机构的定制化资信调查报告两大类。

征信系统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放贷人提供了仅以自身永远无法获得的信息,服务于放贷活动和信贷市场。征信系统坚持两大原则:第一是互惠原则,只有首先报数据才能查数据。第二是全面共享原则,同质信息的共享是全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有)对等的。此外,通过征信系统业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渠道,集中采集、使用公共信息,可满足放贷机构“虽能获得、但成本高”的那部分信息需求,也是征信系统的潜在作用。征信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信调查是由授信机构发起的、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信用调查、信息采集和加工的活动,其主要产品也由标准化的信用报告演化为量身定制的资信调查报告等,服务的对象也由信贷市场中的放贷机构,逐步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

2013年,世界银行国际征信业委员会制定的《征信国际通用原则》指出,征信系统促成放贷机构共享其客户的借贷信息,有效降低了单个放贷成本和整个社会融资信息的成本。《原则》也为各国征信系统建设制定了指引,具体包括:征信数据要准确、及时和充分,信息来源制度化、系统化,数据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二是数据处理要安全、可靠、高效;三是在法律和监管环境上要确保清晰、可预测、非歧视性、恰当并支持数据主体权利;四是在征信机构的治理上要确保机构治理科学有效等;五是在条件允许时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

《原则》也为评价一个征信体系的发展状况制定了相应的指标。一个完善的征信系统,应该包括:在信息覆盖面上,尽可能地对放贷机构、借款人群和地域上的全覆盖;在数据采集、挖掘中满足放贷机构、信息主体、监管部门等征信系统参与各方对信息的需求;征信系统要尽可能在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使用权、异议权等征信权益和促进公平信贷之间的平衡,在促进信贷市场发展、保障公平信贷权利、促进信贷市场有效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为各国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性纲领。

再说说我国征信系统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企业征信系统1992年起源于深圳的企业贷款证,个人征信1999年在上海试点,人民银行历时20多年,建成了世界最大、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全国集中的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身份联网核查和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联网核查,与金融机构一点接入,达到秒级响应的高效率访问,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制度、标准、授权和管理。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主要采集身份信息、信贷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三大块,涵盖了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等各类企业授信产品,以及个人消费贷、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个人信贷产品。

从借款人来看,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和自然人数已居全球前列。截至2014年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分别收录近2000万户企业、其他组织和8.6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3.5亿人。

从接入和服务的机构来看,基本覆盖各类放贷机构。截至2014年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别达1724家和1811家。

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微放贷机构开辟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新渠道,简化接口规范。2014年,新增接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小微机构分别为982家和1032家,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入的分别有693家和642家。

在对外服务上,目前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是信用报告基础服务和增值产品服务两大块。在信用报告查询上,截至2014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当年累计查询量9950万次,个人征信系统当年累计查询4.1亿次,信用报告被广泛深入地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增值产品有关联企业的关联查询服务,有将本机构好客户在其他机构变坏的信息提供给机构用户的重要信息提示服务。还有利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和查询信息建模,研究开发个人信用风险量化评估工具,预测借款人未来逾期的可能性、我们称之为“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服务。此外,为了服务于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提高信贷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贷资产结构分析、历史违约率等产品也正在研发中。

征信系统的应用成效不断凸显。2014年,清华大学李稻葵教授带领的团队,对征信系统的应用成效进行定量研究发现,2012年,征信系统促进了0.33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和142万新增就业,促进大、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分别为347亿元、370亿元和6750亿元。从商业银行报送的应用成效来看,2014年,各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授信4890亿元,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风险预警4588亿元,压缩企业授信规模1214亿元,开展不良贷款清收370亿元。在世界银行全球信用信息指数评价中,我国信用信息指数由2007年的3分上升到2014年的5分,离满分6分更进一步。

对未来征信市场的发展,我是这样看滴。

第一,信贷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交易三大方面,未来对于了解交易对手、缓解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潜在需求大,第三方征信潜力很大。仅从信贷市场而言,中国有很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对信贷需求很大,信贷市场的蓝海主要在于没有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个体和企业,需要发展有效的征信方式为其服务,这也正是对所谓的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业发展的期待。

互联网记录了借款人以前不可记录的行为,获得了以前无法、或成本很高的数据,有利于为放贷人了解借款人是谁、有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方法。但是,相关的信息究竟如何使用有待进一步研究验证。

在2014年,美国政策与经济研究委员会(PERC)对于非金融信息(也成为替代性信息)在信贷决策中作用的研究表明:一是诸如水、电、煤、有线电视、手机等非金融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显著地提高了薄信用档案人群的信贷获得能力,但对于厚信用档案人群而言边际作用不大;二是研究初步发现,社交信息对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暂无预测力。(ResearchConsensus Confirms Benefits of Alternative Data,MichaelA.Turner, ect)

互联网在网络借贷(P2P)中发挥中介的作用,把有钱的人和需要钱的人匹配在一起,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在资金匹配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选择上,网贷平台投资者和银行存款人、小贷公司出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肩负对平台上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管理的网贷平台,在信息使用、贷前调查等方面可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但本质上与其他从事信用风险的放贷机构并无二致,核心还是充分利用内外部各种信息做好客户征信和增信,提高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水平。

从放贷业务的网贷平台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该纳入征信系统,在目前网贷机构法律地位未界定的情况下,我们在两年前通过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一个网贷机构之间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目前全国已经有近500家网贷机构正在接入、或准备接入这个系统中,194家网贷机构提供数据、涉及借款人63万、余额305亿,累计查询110万次。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打通其与征信系统之间的联系技术上不是问题。

第三,随着社会多层次征信服务需求的兴起,征信市场主体、征信服务方式也应该是分层和多样性的,从总体上,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逐渐发挥主导作用符合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美国征信市场逐渐形成了一类非传统征信机构,与传统征信机构主要从放贷机构、公共部门等采集信息不同,非传统征信机构奉行的是“消费者可以更主动参与到自身信用档案的建立”,它的核心业务模式是“由信息主体本人提供信息,征信机构对信息进行验证、核实,最终出具信用报告向信息使用方提供”。

当前,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这类专业征信机构的雏形,它们要求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经借款人授权后,与相关外部数据库链接实现信息验证,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银行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单信息等,通过信息交叉验证和分析,提供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服务。

最后,对发展我国征信市场的几点建议。

作为一个与数据打交道的行业,征信业始终绕不开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公共信息的公开问题,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可得和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可得;二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在大数据征信业态下,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更为突出。

迫切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要走法治化道理。从2005年开始,我们推动了社保、公积金、司法、工商、环保等公共信息的采集工作,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电信缴费、环保和司法判决等信息业已进入系统。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公共信息的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直以来的实践证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意识,要走法制化的道理。

在隐私保护方面,在传统的模式下,借款人让渡了一些个人隐私,主要是借款还钱的信息,换来了公平信贷交易的机会,在长期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基本平等的交易模式。但在大数据的征信模式下,很容易打破让渡隐私和获得信贷之间的平等交换模式。

为此,世界各国对隐私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如在欧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技术可行并非是道德的,大数据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特别注重透明性原则和个人权利的保护:谁在收集和使用数据,为什么这么干,数据保存多久,数据将与谁共享;个人对信息的使用权,对信息处理流程的知情权和被遗忘权是大数据下个人权益的核心内涵。

互联网时代数据的使用是否应该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目的性原则,建立数据库要有明确的目的;二是适当性原则,采集与目的间要适当;三是本人同意原则,在采集、使用数据时本人要同意(1与0的选择);四是知情原则,对数据的采集、使用、过程、结果等要有知情。为促进互联网时代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中国的数据保护法的规则规范中,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另外一方面行业自身、行业自己也是责无旁贷,从行业自律开始,再上升到规章,最终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