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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不详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  已浏览【】次 文字:【】【】【加入收藏夹

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为统领,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记录与信用报告应用,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信用市场,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打造“信用哈尔滨”。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使政府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坚持制度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度框架内,指导和规范各种信用行为。坚持平台支撑,建设完善“信用哈尔滨”门户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网站和平台建设成为全市统一的信用建设“总枢纽”。坚持多方联动,共享共建、联合监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坚持应用导向,积极推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信用应用模式发展,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失信违约惩戒力度,大力倡导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之企、建诚信政府,突出抓好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做到“言出必行”、“有诺必践”,力戒“说空话”、“乱承诺”、“不兑现”,让诚实守信成为引领哈尔滨发展的精神风尚。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政策法规健全、市场主体覆盖全面、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信用服务创新发展、信用监管体制运行良好的信用建设机制,企业信用意识、政府部门公信力和全社会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基本建成以大数据为关键支撑技术,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的“信用哈尔滨”社会信用体系框架。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1.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奖惩、应用等信用建设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适时探索开展立法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信用建设制度。

  2.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制定并规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守信失信、联合奖惩等认定标准,推进信用建设步入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轨道。

  (二)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

  1.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编制《哈尔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明确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规范要求,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环节中信用信息的应归尽归、应用尽用。

  2.扩展数据归集覆盖面。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以信息归集提质扩面为目标,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促进信息归集常态化。

  3.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我市建设智慧城市总体安排,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通运输、人社、安监、金融、农业、环保、海关、法院等领域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建设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发布公示、查询核查、评价分析、反馈处置和数据监控等功能,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完善“信用哈尔滨”网站。在归集储存各类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公示机制,深化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核查、评价分析等应用,把“信用哈尔滨”网站打造成为提供信用服务、展示我市信用建设成果的“窗口”。

  (三)扎实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1.推行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在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推行信用承诺。

  2.加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具有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惩戒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3.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市政府各委办局信息系统统一代码的应用和新老码衔接,加快推进存量代码转换,推进行政管理事项,记录、使用和报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落实信用信息“双公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双公示”工作部署,做好“双公示”信息归集、上报、公示等各项工作,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哈尔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5.开展信用核查。充分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6.推广使用信用报告。指导和督促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企业贷款授信等工作中推动建立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鼓励行政相对人使用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2.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重点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考核。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将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培训,提升公务员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五)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1)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诚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2)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加快完善产品质量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1)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流通服务、进出口等行业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2)对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3)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4)制定出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业、促进企业信用销售和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措施。制定规范预付消费行为的相关办法。(5)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明确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等具体规定。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诚信药店创建及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5.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6.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7.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

  8.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10.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

  11.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围绕电子商务全流程,建立网络交易相关各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推进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行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12.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建立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1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记录。建立完善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14.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服务业信用分类监管。

  15.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量等。推动出台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物业管理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六)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1)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录,严厉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2)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完善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实施旅游业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旅游投诉、旅游执法案件处理情况,评选最美景区、最美导游、最佳旅行社、最佳宾馆,评定A级旅行社和A级景区。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假冒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1)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并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予以相应鼓励、警示或惩戒。(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9.自然人信用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托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住房公积金等为重点领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实时动态更新。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七)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系统公信建设。推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2.检察系统公信建设。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完善行贿犯罪、职务犯罪记录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建立交通安全、治安领域、消防领域等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等信息,加强人口信息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共享。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将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用哈尔滨”网上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相关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2.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将诚实守信主体纳入“红名单”,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优先,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并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地区间、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商务、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联合惩戒共性操作办法,推动信用联动惩戒制度应用到行政管理各个方面。

  (九)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信用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2.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扶持培育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探索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积极扩大信用产品供给,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支持本地综合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其面向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服务。

  3.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

  (十)开展专项和创建活动

  1.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

  2.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建立健全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守信中小微企业给予倾斜和支持。研究制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政策措施。

  3.信用建设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各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十一)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培育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公民诚信守则,加强行业自律,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2.开展诚信理念教育。从中小学教育入手,做好诚信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

  3.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积极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企业、诚信群体、诚信个人等道德模范,使诚信文化成为哈尔滨城市精神的重要内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信用办要切实履行组织推进、协调督促等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配合单位要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信用建设,形成健全的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体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努力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全力支持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继续实施平台信息、“红黑名单”等月报制度,进一步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